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審補字第558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審補字第55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州 被 告 百威食品有限公司 黃○蓮 楊○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41,92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利息。依前開規定,本件 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24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4,2...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州 被 告 百威食品有限公司 黃○蓮 楊○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41,92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利息。依前開規定,本件 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24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4,251,23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94萬1,928元) 1 利息 394萬1,928元 114年11月27日 115年5月24日 (179/365) 16% 30萬9,306.35元 小計 30萬9,306.35元 合計 425萬1,234元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 TWProbe 房產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