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3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京晏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等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京晏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509340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37號 原 告 京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3,58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37號
原 告 京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3,58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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