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2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8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違約金等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492658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 仟捌佰柒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原告陳報 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且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併」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26號
原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
訴訟代理人 鄒○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行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
仟捌佰柒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原告陳報
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且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併
附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
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
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7萬8,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8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另被告已於民國115年5月7日變更公司負責人,有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請原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應另備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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