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1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爾灣置地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爾灣置地有限公司(統編:9102317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17號 原 告 爾灣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 訴訟代理人 吳○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82萬9,548元,其中58萬9,623元自民國114年10月23 日起,其餘23萬9,92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中段之...」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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