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繼字第114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物之瑕疵擔保
宣判日期:2026-06-04京晏股份有限公司 - 選任遺產管理人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京晏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509340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京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蕭俊雄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台北市開平縣同鄉會名下位於臺
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房屋,與鄰房3號為同一棟建築
物,因3號房屋長期無人居住且年久失修,已危及3之1號房
屋結構安全,故案外人與聲請人簽訂「危老自主重建委託全
案管理承攬合約」並通知3號房屋所有人即被繼承人參與,
惟被繼承人蕭俊雄已於民國105年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蕭
威倫已於民國72年9月4日出境離台,不知其去向及無任何聯
絡方式,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戶籍謄本、危老自主重建委
託全案管理承攬合約等影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蕭俊雄於
繼承開始時,尚有子蕭威倫(即第1順序繼承人)未為繼承
權之拋棄,其雖出境美國,但應仍尚生存,此有聲請人所提
出之戶籍謄本、內政部移民署函覆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函覆之蕭威倫於2017年1月填報國外地址資料
在卷可稽。是被繼承人既尚有繼承人蕭威倫,即不符合繼承
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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