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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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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拍字第22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實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黃雅嵐 相 對 人 許○○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3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債務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1,75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 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1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40萬元 、1,460萬元,並約定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自115年3月26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 繳款,尚欠本金15,807,207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經以存證信函催告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中長 期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繳款明細、存證信函、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以上均為影本 )為證。 三、本院於115年6月12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 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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