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2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38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實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黃雅嵐
相 對 人 許○○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3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債務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1,75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
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1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40萬元
、1,460萬元,並約定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自115年3月26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
繳款,尚欠本金15,807,207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經以存證信函催告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中長
期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繳款明細、存證信函、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以上均為影本
)為證。
三、本院於115年6月12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
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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