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林○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22日、113年11
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
(下同)1,097萬元、466萬元、3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自113年1月23日起陸續
向聲請人借款914萬元、388萬元、29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
,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自114年9月
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計尚欠本
金1,592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
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
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明細資料、存證信函及信
封退回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
,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本院依聲請人
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本件陳述意見,其迄
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或裁定確定證明書
,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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