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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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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林○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22日、113年11 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 (下同)1,097萬元、466萬元、3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自113年1月23日起陸續 向聲請人借款914萬元、388萬元、29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 ,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自114年9月 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計尚欠本 金1,592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 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 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明細資料、存證信函及信 封退回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 ,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本院依聲請人 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本件陳述意見,其迄 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或裁定確定證明書 ,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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