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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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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實 代 理 人 余○瑛 相 對 人 孟○萱 關 係 人 魏廷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3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9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112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合 計1,740萬元,約定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 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自115年2月21日起,關係人即未依約履 行,經以存證信函催告未獲置理,尚欠本金合計17,328,871 及其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等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貸款契約相關文件、放款來明細查詢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 詢單、逾期放款催收記錄表、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以上均 為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15年5月7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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