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38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實
代 理 人 余○瑛
相 對 人 孟○萱
關 係 人 魏廷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3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9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112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合
計1,740萬元,約定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
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自115年2月21日起,關係人即未依約履
行,經以存證信函催告未獲置理,尚欠本金合計17,328,871
及其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等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貸款契約相關文件、放款來明細查詢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
詢單、逾期放款催收記錄表、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以上均
為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15年5月7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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