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38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實
代 理 人 余○瑛
相 對 人 林○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
(下同)1,610萬元及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聲請人,
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9年6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1,
49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約債務視為到期,即應清償債
務本金合計1,189萬3,330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
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中長期不
動產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存證信函及郵件執據(以
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發
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
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
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
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