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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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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宜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6,041元,及自民國115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宜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6,041元,及自民國115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 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6,0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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