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0607612)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苡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309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 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苡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309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
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