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78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78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
4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65,7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茲債
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三、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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