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78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78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 4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65,7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茲債 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三、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