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珮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574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珮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574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
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7,5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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