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8,3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8,3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70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008元 張家榮 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5% 002 新臺幣100000元 張家榮 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45% 003 新臺幣351375元 張家榮 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008元 張家榮 暨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00000元 張家榮 暨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351375元 張家榮 暨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
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5%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0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2年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後申請變
更借款金額為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4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3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15.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1,375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四、茲債權人屢次
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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