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72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953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漢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8,077元,及自民國115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已核 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1,338,086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7,728元,及其中新臺幣1 69,827元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月利息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漢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8,077元,及自民國115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已核
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1,338,086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7,728元,及其中新臺幣1
69,827元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月利息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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