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939833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暨新臺幣5,894,754元之記帳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暨新臺幣5,894,754元之記帳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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