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暨新臺幣5,894,754元之記帳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暨新臺幣5,894,754元之記帳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