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保險字第3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37470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字第37號
原 告 徐○城
上列原告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27頁)。原告雖
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本院卷第129、239頁),惟因逾期未繳
納抗告裁判費,亦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
三、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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