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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保險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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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保險字第3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5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字第37號 原 告 徐○城 上列原告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27頁)。原告雖 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本院卷第129、239頁),惟因逾期未繳 納抗告裁判費,亦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 三、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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