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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4年度金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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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金字第3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郭○臻本人應屆時到庭 ,行當事人本人訊問程序。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31號 原 告 劉○達 訴訟代理人 陳○錚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瀅律師 被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義 被 告 柯○妏 郭○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律師 張○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郭○臻本人應屆時到庭 ,行當事人本人訊問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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