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回檢索列表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施○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施○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