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26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22均嘉工程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均嘉工程有限公司(統編:84083052)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66號 原 告 均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嘉 訴訟代理人 楊○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0,461元。惟按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 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 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 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經查,原 告...」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66號
原 告 均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嘉
訴訟代理人 楊○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0,461元。惟按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
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
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
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經查,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後,於民國115年3月17日具狀將其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金額擴張為429萬3,375元(見本院卷第233頁),加計原
告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88萬元後,本件追加後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517萬3,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106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4萬0,461元,應再補繳2萬1,645元【計算式:6萬2
,106元-4萬0,461元=2萬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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