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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3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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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重訴字第40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15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價金等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洪○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800,338元(即本金9,102,730元及其中7,11 2,100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7日之利息),應徵第二審 裁判174,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洪○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800,338元(即本金9,102,730元及其中7,11 2,100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7日之利息),應徵第二審 裁判174,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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