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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金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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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金字第18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2

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金字第181號 原 告 葉○儀 被 告 王○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11月起加入成員包含Telegram 暱稱「TO」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 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擔任面交車手,詐欺 集團承諾被告可取得面交款項0.5%之報酬。被告與其餘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投放假投資廣告,嗣原告因 上開廣告與詐欺集團取得聯繫,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陳 佳琪」對原告佯稱可經由「DYT」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 陷於錯誤,對假客服人員表示欲入金投資。而被告依不詳上 手之指示,先於112年11月24日15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之全家烏日光日店,取得上手即不詳成員所交付偽 造之「DYT」工作證」(姓名:楊昀浩、單位:外務部、編號 :0076)及蓋有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德銀遠東公司)收訖章1枚、楊昀浩印文1枚、楊昀浩署押1 枚之德銀遠東公司收據,復於同日15時21分許,在位於臺中 市鳥日區之原告住所(詳細地址詳卷),佩帶上開工作證向 原告收取新臺幣(下同)175萬元,並將德銀遠東公司收據 交予原告而行使之,用以表彰德銀遠東公司外務員楊昀浩向 原告收取175萬元之意。被告收取款項後,旋於同日15時24 分許,在臺中市烏日區公園一街與環河北路116巷口,將上 揭款項交予不詳上手,而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 之去向、所在(以上引用自刑事判決)。爰依民法侵權行為 請求損害賠償等情。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75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經詢問:本院依 被告認諾為被告敗訴判決,有無意見?被告回答:「好」, 業記明筆錄,本院即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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