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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1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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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150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5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 訴訟代理人 陳○鈴 被 告 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事實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先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5,000元、475,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16日起 至117年9月16日止;另於112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 、475,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21日起至118年7月21日 止(合稱系爭借款)。系爭借款均約定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 ,按月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計付 利息;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目前年息為2.295%,同時約定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然被 告僅繳款至114年8月16日止,嗣經催討,均未依約繳納本息 ,迄今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各本息未清償,依 兩造簽立之貸款契約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款之約定 ,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 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 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為憑,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見本 院卷第15頁至第109頁、第152頁)。而被告則已於相當期間 受合法之通知後,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又系爭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4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5,344元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99,235元 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9,830元 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376,655元 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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