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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1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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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138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6萬3,3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3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 訴訟代理人 陳○鈴 被 告 將森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蔣○强 被 告 曾○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6萬3,3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將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將森公司)邀同被 告蔣○强、曾○豪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與原 告簽立「授信契約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並於114年3 月28日向原告申貸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225 萬元、25萬元、225萬元之4筆借款(下合稱系爭借款),系 爭借款本金合計500萬元,並均約定本金自114年3月28日起 至119年3月2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利息則依中華郵政2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計息(目前為2.22%),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將森公司自114 年10月28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依據系爭授信契約第6條約 定,被告將森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原告 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視為全部到期,是系爭借款分別於 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所示期日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將森公司迄 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蔣 森强、曾○豪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將森公司負連帶清 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56萬3,33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授信契約、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個人戶新臺幣放款 適用利率標準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13至44、85至88頁),復有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附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資抗辯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50 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將森公司尚積 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蔣 森强、曾○豪擔任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456 萬3,3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22萬9,165元 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06萬2,500元 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22萬7,165元 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204萬4,500元 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456萬3,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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