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36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79340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
訴訟代理人 温○晴
被 告 大津通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柯○霞
被 告 邱○易
邱○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大津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大津公司)、柯○霞、邱
昌易、邱○睿等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判決。
貳、事實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大津公司邀同被告柯○霞、邱○易、邱○睿
擔任連帶保證人,先後於民國110年4月13日、114年4月11日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下稱第一筆借款)、1
,000萬元(下稱第二筆借款)共2筆借款(合稱系爭借款)
。其中第一筆借款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19日起至115年4月19
日止,並約定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
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7%計算,目前年
息為2.415%;第二筆借款借款期間自114年4月14日起至119
年4月14日止,並約定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285%計
算,目前年息為3%,系爭借款均於借款同時約定如附表所示
之違約金。然被告就第一筆借款自114年11月19日起、第二
筆借款自114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於1
15年3月12日發函催討,迄今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
示之各本息未清償,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款
、第16條第1款之約定,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大津公司、柯○霞、邱○易、邱○睿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
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
、授信約定書、借款餘額查詢單、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原告
銀行1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表、原告銀行催告函及回執為憑,
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59頁、第104
頁)。而被告柯○霞、邱○易、邱○睿則已於相當期間受合
法之通知後,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又系爭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附表編號1至
編號2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437,182元 自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1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8,909,036元 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