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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1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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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133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8,85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3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安 被 告 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 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8,85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林○岳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保證凡 另一被告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對原告到期(包括加速到 期或其他事由)應付而尚未清償之現在(包含已到期之債務 ),及將來發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上開債務應包含因 票據、借款、保證、墊款、押匯、信用狀、銀行保證、履約 保證、透支、承兌、貼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基於與 原告同意之其他往來關係所生之本金、利息、手續費、遲延 利息、違約金、成本、費用、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付款或 交付現金之義務(不論其性質為何)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 需之一切費用以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為最高限額,與被 告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  ㈡另被告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於114年3月19日與原告簽訂 授信總約定書,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l14年3月2 1日起至117年3月21日止。約定利息依授信總約定書第壹條 第1點項次A⑷約定,按原告指數型房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 利率10.57%計算(目前為12.28%),嗣後原告調整上開之利 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另逾 期違約金依授信總約定書第貳條第3點(f)約定,凡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另按前項利率之20%計付。並依授信總約定書第貳條第11點 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㈢詎料,被告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僅繳息至114年12月13日 止,依授信總約定書第貳條第11點約定,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林孟毅即永吉搬 家起重行目前尚欠本金80萬8,852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被告林○岳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兩造間之 保證書、授信總約定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台幣放款利 率查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權計算書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9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依前揭規定,對 於上開事實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被告林孟毅 即永吉搬家起重行向原告借貸,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林○岳為連帶保證人,應 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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