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3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04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價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66428146)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賴○丞 訴訟代理人 陳○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賴○丞
訴訟代理人 陳○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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