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75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281912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 9,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58號
原 告 蘇○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
9,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萬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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