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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1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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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補字第175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 9,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58號 原 告 蘇○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 9,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萬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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