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75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25萬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解約返還買賣價金等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萬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統編:90353356)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張○翔 蔡○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相律師 許○瑜律師 當事人(被告萬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解約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張○翔
蔡○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相律師
許○瑜律師
當事人(被告萬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解約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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