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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1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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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補字第175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25

萬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解約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張○翔 蔡○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相律師 許○瑜律師 當事人(被告萬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解約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張○翔 蔡○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相律師 許○瑜律師 當事人(被告萬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解約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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