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56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萬9,11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 6,9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被 告 張○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萬9,11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
6,9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
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同法第519條參照。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
日即115年4月20日止為135萬9,111元(計算式詳參附表二)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此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
,4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萬6,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一:(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以下附表均同)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起訖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83萬3,873元 自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8.93% 自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48萬9,975元 自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36% 自11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132萬3,848元
附表二: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迄期間(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週年 利率 給付總額 83萬3,873元 1 利息 83萬3,873元 115年1月15日至同年4月20日 (96/365) 8.93% 1萬9,585.28元 2 違約金 83萬3,873元 115年2月16日至同年4月20日 (64/365) 0.893% 1,305.69元 小計 2萬0,890.97元 48萬9,975元 1 利息 48萬9,975元 115年2月14日至同年4月20日 (66/365) 15.36% 1萬3,608.69元 2 違約金 48萬9,975元 115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20日 (37/365) 1.536% 762.91元 小計 1萬4,371.6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35萬9,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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