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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1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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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補字第126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08

亞灣開發有限公司 - 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亞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素玫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 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28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亞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素玫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 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28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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