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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聲字第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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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聲字第52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7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00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壽保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 代 理 人 周○言 相 對 人 武○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00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 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 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 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83條第1項著有規定。是於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 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臺灣高等法 院110年度抗字第477號裁定參照)。減縮上訴聲明部分視同 撤回上訴,其裁判費應自行負擔(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 字第15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0年度 中簡字第709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0,餘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而告確 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330元(參第一審卷,頁9、59),上情有本 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查:  ㈠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168元本息 ,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10年度中補字第203號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1,33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此有本 院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參第一審卷,頁9、59)。嗣聲 請人減縮聲明為請求相對人給付92,107元本息(參第一審卷 ,頁9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該減縮部分之裁 判費330元【計算式:1,330-1,000=330元】,應由聲請人自 行負擔。  ㈡綜上,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00元【計算式:1,0 00×70/100=700】,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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