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32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1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代 理 人 蕭○年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劉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
、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1月1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
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
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志平,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劉志平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與聲請人簽定貸款契約
書,向聲請人申貸2筆房屋貸款,每年展期,該貸款於115年
1月18日到期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計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7,461,34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催告書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后里區 后豐 132-10 139.01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05 臺中市○里區○○段000000地號 住宅、裝飾物、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72.15 二層:56.40 三層:56.40 四層:15.36 突出物一層:3.73 合計:204.04 陽台:23.85 雨遮:1.32 全 部 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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