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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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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拍字第26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 代 理 人 施○瑋 相 對 人 劉○鑫 債 務 人 徐○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48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於民國103年2月26日 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間為20年,另第三人豐榮汽 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榮公司)邀同債務人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間為5年。前開二筆借款 均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債務人與豐榮公司自114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還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餘本金共計8,344,962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等未清償。而債務人徐○豐已於108年1月2日將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劉○鑫,其抵押權不 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 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授信往來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客戶信用資料明細表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區 樹子腳段 934 2331 100000分之470 編 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82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10層:47.19 合計:47.19 陽台:6.95 雨遮:3.98 全部 臺中市○區○○街0段000○00號10樓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7043.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1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01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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