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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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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拍字第25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代 理 人 陳○宇 相 對 人 黃○智 債 務 人 陳志星即宸鼎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 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 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12月12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宸鼎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 志星),1分之1。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陳志星即宸鼎土木包工業於民國112年1 2月1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新臺幣3,656,000元之 本票乙紙,到期日期為民國115年3月1日。詎聲請人屆期向 債務人提示本票,尚有本金新臺幣949,400元及利息未獲付 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 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 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 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梧棲區 梧棲 2921 1,988 10000分之49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97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十四層:56.55 合計:56.55 陽台:3.21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1 共有部分:梧棲段5992建號,面積:9,543.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1      (含停車位編號8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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