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鄭○霞
債 務 人 陳○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鄭○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陳○鴻對其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
、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設定新臺幣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日期為民國140年10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鴻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30年10月29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付本息,經催討迄未清償,尚欠本金共新臺幣2,548,08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城隍 五 4-1 10 90分之1
2 臺中 南區 城隍 五 4-11 15 90分之1
3 臺中 南區 城隍 五 4-12 38 900分之5
4 臺中 南區 城隍 五 4-13 3 90分之1
5 臺中 南區 城隍 六 1 221 4分之1
6 臺中 南區 城隍 六 1-4 255 90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40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臺中市○區○○段○○段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103.51 騎樓:23.63 合計:127.1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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