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20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代 理 人 許○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雯慧 債 務 人 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3年10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 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10月2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 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 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雯慧、宏偉開發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24日邀相 對人林雯慧、第三人黃○鈞、黃泯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19,14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遲延利息,清償日期 為117年10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 失期限利益,並簽立有票面金額1,914萬元之本票保證。詎 債務人自115年3月即違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 ,14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買賣契約書、本票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立仁 464 268.91 全部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