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65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347759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5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埈 債 務 人 許○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5,830元,及自民國11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27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575元,及自民國115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37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949元,及自民國115年3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5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埈
債 務 人 許○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5,830元,及自民國11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27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575元,及自民國115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37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949元,及自民國115年3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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