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65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347759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5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埈 債 務 人 葉○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6,557元,及自民國114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 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 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 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6,485元,及自民國114年8 月22日...」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5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埈
債 務 人 葉○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6,557元,及自民國114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
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
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
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6,485元,及自民國114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
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
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
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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