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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7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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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765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5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埈 債 務 人 邱○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2,334元,及自民國115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27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5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埈 債 務 人 邱○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2,334元,及自民國115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27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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