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63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035810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明 代 理 人 張○薇 債 務 人 洪○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1,634元,及其中新臺幣75 ,167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7,431元,及其中新臺幣54,603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明
代 理 人 張○薇
債 務 人 洪○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1,634元,及其中新臺幣75
,167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7,431元,及其中新臺幣54,603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165元,及其中新臺幣5,
220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收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698元,及其中新臺幣1,
981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收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6,548元,及其中新臺幣62,373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954元,及其中新臺幣41,067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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