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61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32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債 務 人 魏○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539元,及自民國115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債 務 人 魏○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539元,及自民國115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魏○玟與債權人訂立
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4年10月17日
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
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
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
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
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
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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