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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7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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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760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債 務 人 陳○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83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05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債 務 人 陳○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83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05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 ㈣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 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㈤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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