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60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32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債 務 人 匡○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905元,及自民國115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債 務 人 匡○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905元,及自民國115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匡○翔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
期間自111年8月1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
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
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
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
,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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