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55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5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沈○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88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5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沈○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88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
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885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
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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