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11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705903)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1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斌 債 務 人 邱○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3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微於民國113年0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 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1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斌
債 務 人 邱○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3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微於民國113年0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
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
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
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357元
(含本金79,439元、利息4,918元)及其中(1)25,708元部份
自115年05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7%計算之利息;
(2) 17,102元部份自115年05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
.64%計算之利息;(3) 4,293元部份自115年05月0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2.71%計算之利息;(4) 32,336元部份自
115年05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71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708元 邱○微 民國115年05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77 002 新臺幣17102元 邱○微 民國115年05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64 003 新臺幣4293元 邱○微 民國115年05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71 004 新臺幣32336元 邱○微 民國115年05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708元 邱○微 民國115年05月04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2 新臺幣17102元 邱○微 民國115年05月04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3 新臺幣4293元 邱○微 民國115年05月04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4 新臺幣32336元 邱○微 民國115年05月04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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