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10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1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許○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1,081元,及自民國115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4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1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許○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1,081元,及自民國115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4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2月
1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84%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71,08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