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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70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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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709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0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簡○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8,6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12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8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0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簡○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8,6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12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8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6,979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 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18 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84%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8,471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 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7月8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97%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194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 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四 、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㈣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70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6979元 簡○偉 自民國115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3% 002 新臺幣 348471元 簡○偉 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4% 003 新臺幣 83194元 簡○偉 自民國115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6979元 簡○偉 暨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348471元 簡○偉 暨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83194元 簡○偉 暨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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