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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6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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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676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76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華 債 務 人 江昆駿兼呂秀梅之繼承人 江郁婷即呂秀梅之繼承人 江富田即呂秀梅之繼承人 江郁雯即呂秀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江郁婷、江富田、江郁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秀梅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昆駿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80, 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 2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計違約金,自民國115年5月 22日起至清...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76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華 債 務 人 江昆駿兼呂秀梅之繼承人 江郁婷即呂秀梅之繼承人 江富田即呂秀梅之繼承人 江郁雯即呂秀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江郁婷、江富田、江郁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秀梅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昆駿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80, 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 2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計違約金,自民國115年5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 已核算未受償之逾期息新臺幣9,209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696 元;債務人江郁婷、江富田、江郁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 秀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昆駿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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