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380802)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 代 理 人 張○利 債 務 人 柯○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79,289元,及自民國115年 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按期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一期為30天),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
代 理 人 張○利
債 務 人 柯○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79,289元,及自民國115年
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按期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一期為30天),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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